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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赔偿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/07/03 15:50:49    人气:

一、为增强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心,减少国家财产损失,保障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。

二、凡属于丢失本中心仪器设备者,按仪器设备的1~1.3倍赔偿。

三、凡属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者,按下述办法赔偿:

1. 经教师允许使用的仪器设备,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、粗心大意造成的,根据情节轻重,学生本人应赔偿修理费用或设备原价的20%~50%。

2. 未经本中心工作人员允许而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,能修复的,由责任人赔偿全部修理费用;不能修复的,依据情节轻重,以受损仪器设备报废金额50%~100%进行相关数额的赔偿。

四、凡属责任事故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者,除承担经济责任外,均应写出书面检查交分析测试中心存档;情节严重者,给予通报批评,直至纪律处分。

五、凡事故发生后,能主动报告检讨、认识深刻、表现好的,可以按规定的下限赔偿,否则应加倍赔偿。

六、赔偿数额较大,不能一次交清,当事人应写出分期赔偿计划,限期交清。

七、院外单位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的,按下述办法处理:

1. 因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的,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~1.3倍赔偿;

2. 因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,除负责修复外,还应书面报告损坏经过、修复情况及精度检测报告,交分析测试中心存档;设备质量、精度降低且无法恢复的,应向学校交纳补偿费。补偿费视仪器设备质量、精度的情况,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%~30%计算。

3. 赔偿费或补偿费由仪器设备借用担保人负责办理偿还手续。

八、教学仪器设备发生丢失、损坏后,实验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,进行登记,并及时将事故经过报告本分析测试中心。由本中心填写赔偿通知单后,当事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,并将交费手续交本中心存档,办理销帐手续。

九、凡过期不交赔偿费者,分析测试中心将通知财务部门直接扣款;外借仪器设备的赔偿费或补偿费过期不交者,将通知从仪器设备借用担保人的工资和奖金中扣除。

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分析测试中心
二〇〇五年十月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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